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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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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全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本部、各直属科研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各直属科研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各直属科研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纠纷处理、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报告、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院部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全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国资办由院长任主任,成员由各副院长、办公室、科研开发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工作由财务部负责。

第八条 国资办负责对全院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组织全院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各直属科研单位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和抵押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各直属科研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各直属科研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各直属科研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订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和使用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用于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和抵押资产的保值增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担保、抵押保值增值的责任;

(七)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发平台建设工作;

(八)接受院和市财政局的监督和指导,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各直属科研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二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政府采购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各直属科研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院国资办审批,并按照市财政局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院国资办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资产购置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经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向院或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四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院国资办审批;院国资办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对各直属科研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院国资办进行调剂,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跨部门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市财政局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他规定。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投资、出租、出借、担保、抵押等方式。

第十九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加强对外流科技人员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各直属科研单位、课题组的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不允许化公为私,必须归属于本单位所有。任何课题组、公司、实体及个人未经单位授权或批准,不得私自转移、转让或侵吞本单位无形资产。

加强和完善对各类技术合同的签订、审核管理。对外签订技术合同权集中到本单位,统一签订审核,各课题组、公司、实体、个人无权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二十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和抵押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报院国资办审批或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他规定。

各直属科研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本单位内部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和抵押等,单项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应经本单位有关会议通过,并报院国资办审批;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下或合同期限在3年以下的,由本单位审批,报院国资办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他规定。

各直属科研单位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一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用于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的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直属科研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等。

第二十三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的处置,经院国资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报院国资办审批,国资办将处置审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由各直属科研单位自行审批处置,将处置情况报国资办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程序办法,应严格遵照《365bet体育在线:市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赣市财教字[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当采取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八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经院国资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 产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办理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抵押等事项时,应当出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四条 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各直属科研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的资产产权登记检查。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五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各直属科研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市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七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八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各直属科研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九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市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院国资办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二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依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赣市财行字[2007]9号)执行。

第八章 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三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四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院国资办协同市财政局调解、裁定,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各直属科研单位提出拟处理意见,经院国资办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六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并报院国资办备案。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直属科研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八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各直属科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政策、法规或制度相抵触的按国家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院国资办收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国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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