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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依靠科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示范县(市、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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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加快实施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充分发挥科技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我省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靠科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工作遵循“自愿申报、示范引导、积极推进、动态管理”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县(市、区)开展创建活动。

第三条 依靠科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示范县(市、区)的认定管理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统筹协调。

 

第二章 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第四条 依靠科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和实施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要求,在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科技部门与各职能部门协调合作,以科技创新为强动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为全省县域经济科学发展提供示范。

第五条 依靠科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创新为先、科技为本,加快提高发展质量。

2、突出特色、发挥优势,努力扩大经济总量。

3、发展低碳生态、保护资源,切实优化生态环境。

4、统筹城乡、改善民生,不断促进和谐发展。

第六条 创建依靠科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示范县(市、区)的主要任务是按照示范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创建原则,结合自身特点与发展需求,突出重点,力求突破,作出示范。

1、制定创新发展的总体规划,把创新作为发展的核心战略,贯穿到县(市、区)经济、科技、教育及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加大科技、教育和人才投入,增强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增强县(市、区)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2、加快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三次产业协同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区域创新集群和新兴产业集群,增强发展后劲,提升发展质量。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做大经济总量。

3、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建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建设创新型企业。

4、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快高新技术和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及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广泛开展招商引资、引技、引智活动,引导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特色基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5、深入实施科技入园行动,加强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升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园区的服务功能和专业化水平。大力开展科技特派员活动,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6、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工程建设,发展低碳生态经济,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建设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和谐县(市、区)。

7、营造激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推进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依靠科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示范县(市、区)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创建工作。把依靠科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示范(市)县纳入日常工作,确定依靠科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出台引导政策文件,建立依靠科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协调机制。

   2、设有独立的科技行政管理机构,科技实力及管理服务水平较高,通过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区)考核。

3、有财政专项经费投入保障。示范县(市、区)财政科技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高于1.1%,财政用于科技经费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按比例逐年增加。

4、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成效显著、特色鲜明。重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入园和招商引资、引技、引智工作成效明显,创新环境良好,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

 

第四章 认定管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县(市、区)由当地政府按照认定要求向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区)政府创建依靠科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示范县(市、区)的书面申请。

2、创建依靠科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示范县(市、区)工作方案,包括县(市、区)基本情况介绍、创建示范县(市、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任务、工作思路、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等。

3、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认定。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县(市、区)的申请情况,组织专家对申请依靠科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示范县(市、区)进行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确定。

第十条 命名。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对通过评审的示范县(市、区)授予“依靠科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示范县(市、区)”牌匾,示范期为3年。

第十一条 管理。依靠科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示范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被授予称号的示范县(市、区)于每年130日前将上年度示范工作开展情况报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示范期满后,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将组织专家对示范县(市、区)进行考核,未能通过考核的示范县(市、区)将被取消示范县(市、区)资格。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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