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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科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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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健全决策监督,确保“三重一大”制度贯彻落实,推进领导班子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经院党政联席会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代替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坚持依法依规。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民主性;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规范有序。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为重点,推进“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全面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我院全局性的工作目标、重要工作,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工作,关系我院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综治维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

3.全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制度的制定和调整等重要问题;

4.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

5.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7.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领导班子的分工及调整;

2.科级干部任免,本院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以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

3.科技人员招录;

4.享受特殊津贴科技人员的推荐;

5.院级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推荐;

6.干部的考核、奖励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7.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8.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管理等。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及上级安排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和科技“三项”经费项目安排;

2.固定资产购置、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及国有资产的出租或变更处置等;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及决算情况;

2.2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

3.其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大额机动资金使用;

4.其他需要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公示,扩大干部职工的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院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要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院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做出拟任免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院后备干部、院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推荐,院干部考核、奖励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院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部(室)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室、单位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院财务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4.提请院党政联席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院党政联席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院有关部(室)、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

2.在院党政联席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院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院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院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决定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会议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做决策。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领队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抓落实。牵头负责领导要及时安排有关科室(单位)人员进行决策的实施,院办公室要协同督办检查,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院主要领导汇报,确保决策的落实。

2. 院党政联席会集体形成的决议,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照新的决定执行。

3.已做出的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院党政联席会报告。

四、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不按照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

属个人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不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报上级组织处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领导代表班子要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上级组织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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