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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科学院关于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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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赣南科学院机关、直属各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做好全口径综合预算编制工作,各项收入完整列入部门预算,严控“三公”经费支出。按照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不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务接待应有公务函电,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公务接待用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上香烟、高档酒水,不得违反规定接待。

三、公务用车必须用于公务活动,节假日公车停放在单位指定的地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应当按照市本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维修、保险和加油,公车维修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不得虚假维修。

四、公务(科研)出差,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的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合法取得相应支出发票,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不得假借公务(科研)出差之名变相旅游,不得转嫁费用。

五、召开会议,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报销会议费用,应有会议书面通知、会议费支出预算,报销会议费有支出明细清单、参会人员签到表等,不得违反规定发放纪念品、赠送土特产品。

六、采购一般办公品,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做好办公用品的采购、入库、领用、保管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资金。

七、津贴补贴的发放应符合市人社财政等部门的规定,不得自立名目、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发放。

八、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基础性绩效与奖励性绩效分配占总量比例合理,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考核办法有利奖优罚劣。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支出总额不突破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单位负责人不超标准领取绩效工资。

九、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执行上级工会相关规定,年初编制工会经费收支年度预算,收入来源合法,支出不超预算,各项开支不超标准,不违规发放有价证券和现金。

十、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对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违规支付采购资金。

十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按照规定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的管理,按照规定办理工程决算审计。对不需要实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工程施工(维修、维护),在报销工程支出时,也要有经本单位审核确实的工程预结算。

十二、科研项目资金的支出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正确核算项目经费收支,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项目负责人应当按项目合同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人员按照规定取得合法支出凭证,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十三、单位资产的使用保管应当做到及时准确记录登记,资产对外租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资产处置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单位要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任何个人不得违规侵占单位国有资产。

十四、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会计原始凭证的审核,对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科研项目、工会经费等支出,应当分别经单位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领导进行审核审批。

十五、各单位应当执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单位实际,制订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不得违反公务卡的规定报销费用。

十六、积极创造条件探索院所会计集中核算,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事效率,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十七、单位大额资金开支属“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单位年度部门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每年公开的次数不少于2次。

十八、加强财务监督检查。院直属单位要及时向院报送经费预算、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院有关部室要加强对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予以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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