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办理条件
(1)所申请的无线电台(站)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2)所申请的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无线电频率有效使用,工作条件安全可靠,电磁环境符合相关要求;
(3)所申请的无线电台(站)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站址及设施,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4)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5)所申请的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6)所申请的无线电台(站)不会对已经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7)所申请的无线电台(站)有可利用的频率资源,无线电台(站)拟用频率需国际、国内协调的,应当完成国际、国内协调;
(8)所申请的无线电台(站)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的其他条件(开展涉及国家安全、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气象等业务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涉及电信业务经营,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9)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是否必须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1申请函是1
2相关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是1
3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资金、站址及设施等状况是1
4无线电台(站)的工作条件、具体用途、电磁环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必要时,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大型无线电台站)是11
5无线电网络设计报告,包括如何有效使用无线电频率是1
6无线电台(站)的相关的管理措施是1
如需国际、国内协调,应当提供已完成国际、国内协调的相关资料视情况而定11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不符合项目整改纠正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承办部门
市无线电管理局
咨询电话
0797-839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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